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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擅用“荔浦芋”商标,电白法院:构成商标侵权需赔偿

发布日期:2023/4/27 13:42:45 浏览:68

来源时间为:2023-04-27

网店擅用“荔浦芋”商标,电白法院:构成商标侵权需赔偿

2023-04-2701:06:34来源: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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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案件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因地理标志产品品牌知名度高,一些不法分子在未经允许情况下通过使用其商标误导观众下单购买。近日,电白法院审结一宗商标侵权案,被告周某因擅自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判侵权,并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周某经营一家网店,其中售有“荔浦芋”。2022年7月,荔浦市某农产品协会(以下简称“原告”)将周某告上法庭。该协会称,“荔浦芋”是经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荔浦芋”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该商标有效期经续展至2030年4月20日。原告认为周某在货品标题故意使用具有知名度的地理标志商标,造成原告损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0万元。

另查明,2021年12月,原告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显示周某网店中的商品链接标题、商品宣传页面均使用了“荔浦芋”字样。原告下单购买了周某网店中的荔浦芋一份,支付11.3元,该产品经公证处进行了封存。

被告周某辩称其所销售芋头是在微信用户“广西荔浦香源果蔬种植专业”处购买再进行转售,并提交了微信聊天截图和5480元转账记录。

电白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作为注册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建立的指向关系并非介于商品(或服务)与商标注册人之间,而是介于商品(或服务)与其产地以及因该产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所形成的特定品质和特征之间。被告所销售芋头无买卖合同和进货凭证,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产自荔浦市域内,因此不具备使用“荔浦芋”标识的正当理由。

因此,电白法院认定涉案商品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由于事后被告主动把网店涉案商品的标题、宣传页面中有关“荔浦芋”的表述和标示全部删除,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的诉求已无必要,法院予以驳回。对于赔偿数额,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法院综合考虑后依法判决被告周某赔偿原告包括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6000元。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的侵权方式是在网店商品的宣传页面、链接标题上擅自使用“荔浦芋”字眼。法官提醒,网店商家在设置链接标题、宣传页面、搜索关键词时,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避让权利人的商标,不可实施误导观众、攀附知名品牌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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