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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通知公告涉农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发布日期:2021/10/16 6:36:46 浏览:1039

来源时间为:2021-09-30

2021年8月31日

一、建设运营农村基础设施税费优惠

1.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农村电管站以及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其他单位

【优惠内容】

自1998年1月1日起,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

2.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主体】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4年7月1日起,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3.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4号)

4.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享受主体】

收取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0年5月25日起,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6.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享受主体】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7.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房产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8.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9.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10.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11.农村居民新建自用住宅减免耕地占用税

【享受主体】

农村居民

【优惠内容】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12.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享受主体】

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

【优惠内容】

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

13.农业生产用电量免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享受主体】

省级电网企业

【优惠内容】

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范围是省级电网企业在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但下列电量实行免征:

(一)农业生产用电量;

(二)省级电网企业网间销售电量(由买入方在最终销售环节向用户收取);

三)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其他电量。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督专员办事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95号)

二、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税费优惠

14.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15.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16.出租国有农用地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出租国有农用地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17.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从事农业生产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

2.《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

1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1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农村集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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