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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通知公告涉农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发布日期:2021/10/16 6:36:46 浏览:1038

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20.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21.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享受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地上房屋所有权人

【优惠内容】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三、促进农业生产税费优惠

22.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农业生产者

【优惠内容】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23.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主体】

进口种子种源的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26号)

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

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十三五”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免税额度管理的通知》(财关税〔2020〕4号)

24.进口玉米糠、稻米糠等饲料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进口饲料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所列进口饲料范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82号)

25.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饲料生产销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免征增值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

26.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27.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

28.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生产销售农膜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农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

29.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种子、种苗、农药、农机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

30.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享受主体】

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1.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按核定扣除的相关规定执行。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3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享受主体】

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1.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2.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

3.试点纳税人可以采用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等方法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3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1.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33.从事“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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