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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蛙、上海青......赣州市通报5批次不合格食品

发布日期:2023/5/15 17:54:43 浏览:79

来源时间为:2023-05-15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5日发布通告,内容显示,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南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该市的5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处置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康区步步高玛特超市经营的牛蛙

(一)食品名称:牛蛙;购进日期:2023年02月05日;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步步高玛特超市,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和召回不合格批次牛蛙。经核查,该超市经营的不合格批次牛蛙共计7.88公斤,已销售7.88公斤,召回零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蛙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牛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不罚〔2023〕3009号)。

二、南康区昶胜副食店经营的上海青

(一)食品名称:上海青;购进日期:2023年02月19日;不合格项目:啶虫脒。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昶胜副食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和召回不合格批次上海青。经核查,该副食店经营的不合格批次上海青共计17.5公斤,已销售17.5公斤,召回零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上海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上海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不罚〔2023〕3017号)。

三、南康区优品汇副食店经营的花生

(一)食品名称:花生巴;购进日期:2022年12月06日;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优品汇副食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和召回不合格批次花生巴。经核查,该副食店经营的不合格批次花生巴共计5公斤,已销售5公斤,召回零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过氧化值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花生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不罚〔2023〕3023号)。

四、南康区利多副食店经营的原味瓜子

(一)食品名称:原味瓜子;购进日期:2022年12月30日;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利多副食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和召回不合格批次原味瓜子。经核查,该副食店经营的不合格批次原味瓜子共计10公斤,已销售10公斤,召回零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过氧化值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味瓜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上海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不罚〔2023〕3008号)。

五、南康区兴晟副食商行经营的腐竹

(一)食品名称:腐竹;购进日期:2023年02月02日;不合格项目:蛋白质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兴晟副食商行,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和召回不合格批次腐竹。经核查,该副食商行经营的蛋白质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腐竹共计4公斤,已销售4公斤,召回零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蛋白质指标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的腐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腐竹蛋白质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并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不罚〔2023〕3016号)。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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