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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妇女维权周桃娃解读民法典之“她”权益

发布日期:2022/3/10 11:06:35 浏览:154

来源时间为:2022-03-09

无论哪个年龄段的女性,在婚姻中总会遇到各自的疑惑和难题。要解决这些问题,离不开女性自身的努力,更离不开法律的保护。

民法典,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每个人的一生息息相关,对维护女性权益至关重要。一方面,民法典在总则以及婚姻家庭编中反复强调了婚姻制度上的男女平等、家庭地位中的夫妻平等;另一方面,又有针对性地加强了对女性民事权利的特殊保护。民法典无疑为婚姻中女性的权利保护,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

民法典对婚内女性权益的保护

夫妻债务认定规则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经济补偿规定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损害赔偿规定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共签共意共享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设置离婚冷静期、家务劳动有价值……这些都只是民法典守护女性权益的一个缩影。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女性在婚姻家庭等多方面的权利得到了全方位的保护,希望广大女性朋友们学懂民法典、用好民法典,让民法典成为我们幸福生活的坚实保障。

稿件来源:娃春播

编辑:汤晓娟

审核:陆裔

发布:李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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