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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

发布日期:2024/2/3 9:44:59 浏览:9

来源时间为:2023-11-05

漫画/高岳

□本报记者徐鹏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青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青海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九章76条,已于11月1日起施行。

制定出台《条例》对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快建设现代化新青海,促进全省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和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条例》在总则部分,要求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协调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工作年度报告和监督检查制度。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动员村民做好乡村振兴促进的相关工作。

产业发展是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条例》明确坚持以农民为主体,扶持发展现代种养、农产品加工、商贸流通、乡村旅游等特色产业,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增加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畜产品有效供给,加快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同时,培育涉农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生态畜牧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技推广、土地托管、代耕代种、托养代牧、农产品营销、烘干收储、物流等农业生产性服务。

为保障粮食安全,《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加强粮食生产、收购、储备、流通及应急保障能力建设,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实施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精准化管理,健全种粮收益保障和粮食生产补助激励机制,推动节粮减损,保障粮食安全。

在耕地保护上,应当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耕地用途管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禁止闲置、荒芜耕地,应当支持符合转化耕地条件的盐碱地等后备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品牌经营是农业产业化的重要方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品牌目录,培育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绿色优质农产品品牌,推动农产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以及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支持药食同源标准研究,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保护乡村环境推进文化繁荣

为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建设生态宜居乡村。《条例》规定,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村庄的发展现状和自然地理格局、禀赋特色,合理优化村庄布局,依法科学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加强村庄规划实施管理,有序推进村庄建设。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广泛听取农民、专家以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农村住房建筑、抗震、防洪、防火、防雷、节能、加固改造等基础标准和规范,指导农民建房避让自然灾害易发区域,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经济适用、环境协调的宜居住房。

在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面,《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废旧农膜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进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同时,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和模式,探索适合农村特点的生活垃圾分类方式,逐步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

繁荣乡村文化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方面,对此,《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乡村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统筹乡(镇)综合文化服务站、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乡村文化广场和公共体育设施等建设,丰富乡村文化生活,推动公共文化资源共享。培育和扶持乡村本土文化人才,发展乡村文艺团队,打造乡村文化品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增加适农性乡村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同时,鼓励农村结合生产劳动和生活特点,利用农民丰收节、春节等节日开展乡村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文物古迹、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农业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推动各民族文化的传承、创新与交融,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弘扬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和发展三江源河源文化、河湟文化、昆仑文化、热贡文化等特色文化。推动优秀农耕文化、草原文化遗产合理适度利用。

推进乡村治理强化人才支撑

为强化乡村治理,《条例》明确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坚持县乡村三级联动,发挥群众参与乡村治理的主体作用,提高乡村治理效能。

在此基础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发挥村规民约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引导村民有序参与村务管理和乡村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站点,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延伸服务,为村民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在推进乡村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条例》要求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落实平安乡村建设责任制,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加强农村警务工作,推动平安乡村建设。健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落实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推进农村法律服务全覆盖。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强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维护乡村和谐稳定。加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培育法治文化,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增强基层干部群众法治观念,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推进乡村振兴,人才支撑不可或缺。《条例》明确要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等措施,促进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物业服务、家政服务、养老护理、装饰装修等技能培训,培养种植养殖、经营管理、电子商务、文化旅游等方面的农村实用人才。鼓励开展订单式乡村人才培养,支持农民到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接受专业培训,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同时,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外出务工人员等返乡入乡创业就业,并提供落户、住房、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便利。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到乡村兼职兼薪或者离岗领办创办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为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条例》从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统筹城乡教育医疗资源均衡发展、健全城乡就业创业服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推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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