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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减税政策

发布日期:2017/9/23 12:59:38 浏览:1396

来源时间为:2017-09-20

1、此次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的主要政策文件有那些?

答:主要涉及两个文件,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9号)。

2、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从什么时候起执行?

答: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什么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此次税率简并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有什么影响?

答: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中,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具体的调整情况为:

①《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调整为: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②《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扣除率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5、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还要注意那些事项?

答:主要注意两点:一是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二是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财税〔2017〕37号对农产品销售发票的具体解释是什么?

答:文件第二条第(六)项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7、此次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而适用11税率有那些货物?

答:具体涉及23类货物: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8、税率调整后,对于凭票扣除要把握那些关键点?

答:重点要分清扣税凭证的种类和抵扣力度。即购进农产品,扣税凭证的种类相对较多,税率调整的文件对此再次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作为扣税凭证,仅限于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处购入其自产的免税农产品,自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业生产者开具的销售发票。其它情况下,一律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扣税凭证。

对于抵扣力度,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也就是说,改革前的扣除率是多少,改革后还是多少。还有一个,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应税农产品,按3征收增值税后,可以按11或改革前的扣除率抵扣。

9、对税率简并改革时点的衔接要关注那点问题?

答:7月1日是税率调整的时间节点,要注意把握好这个时点前后的政策衔接,对于纳税人7月1日前已经取得的扣税凭证、已经实现的交易,要认账,该按13抵扣的按13抵扣,该按13开票的按13开票,实事求是地去处理。

10、为配合税率简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那些了微调?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9号)明确主要有两点。

一是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纳税人的销售情况,11税率一栏拆分为两栏,分别填报适用11税率的货物和服务,就是货物和服务要分开。

二是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增加了“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栏次,用于单独填报由于维持改革前后扣除力度不变,纳税人的“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

11、这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调整,“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如何填写?

答:《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中明确: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增加的“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用来单独体现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在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的当期,凭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1扣除率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如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包括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等情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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