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漾漾好”坐不住了。
从2014年开始,持有“漾漾好”等商标权利的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样样好”)开始陆续将数家企业以及众多“贡茶”加盟店告上了法庭,认为对方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并且涉嫌不正当竞争。
“样样好”认为,自己在几年的经营之中,投入了巨大的精力和费用针对持有的商标进行了市场普及推广,已经在中国奶茶产品市场中获得了相当高的知名度。但是,市场上出现的一些“贡茶”品牌和门店,在其营业店面装饰装潢、产品包装、对外宣传资料材料中采用了与“样样好”所持有商标近似的标识,且整体风格与“样样好”一致,使得一般消费者产生误认。
并且,“样样好”还指出,对方还采用了这种相似标识的广告宣传风格,进行连锁加盟招商活动。
在“样样好”看来,这种行为是严重的“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内部转让商标权开打官司
记者发现,在此期间,“样样好”方面还在内部对相关商标进行了转让和授权。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贡茶商行有限公司是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人,2013年12月13日,贡茶商行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转让给了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2015年9月14日,相关商标被转让给了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但是,就在同一天,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又出具了一份《授权书》,将刚刚接受的两项商标授权给了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独占使用,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有权再授权给第三方使用,有权对侵犯上述商标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律师函警告、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等方式进行维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诉权。
诉方主张独占“贡茶”二字
“样样好”显然希望,自己能够独占“贡茶”,彻底“消灭”其他竞争者。
“样样好”在诉讼中请求法院判令,侵权者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赔偿并进行道歉。
但是其他“贡茶”们则反唇相讥,指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通用名称,商标权人无权阻止其他人使用,也就是说,即使“样样好”在自己的商标中使用了“贡茶”或者“贡茶”的拼音,别家仍然可以视其为通用名称而使用。
《“贡茶的战争”落幕法院确认“贡茶”不为一家独有》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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