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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通知公告涉农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发布日期:2021/10/16 6:36:46 浏览:1040

”的个人或者个体户

【优惠内容】

对个人、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34.在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在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

【优惠内容】

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

35.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农业机耕等农业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36.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购买农用三轮车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

37.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享受主体】

捕捞、养殖渔船

【优惠内容】

第三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税收优惠

38.“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下,从事畜禽回收再销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39.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

【优惠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40.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

【优惠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41.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42.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涉农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

【优惠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五、促进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

43.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44.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45.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46.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47.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

【优惠内容】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

六、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48.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

【享受主体】

以部分农林剩余物等为原料生产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及电力、热力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销售自产的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及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办理流程】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流程进行审批。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

49.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

【享受主体】

以部分农林剩余物等为原料生产纤维板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销售自产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物碳、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纤维素、木质素、木糖、阿拉伯糖、糠醛、箱板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政策。

【办理流程】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流程进行审批。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

50.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等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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