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使用者提供便利,并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使用信阳毛尖防伪溯源专用标识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信阳毛尖茶交易和信阳毛尖防伪溯源专用标识使用台账。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信阳毛尖防伪溯源专用标识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规范使用信阳毛尖防伪溯源专用标识,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转让、赠与、借用信阳毛尖防伪溯源专用标识;
(二)故意遮挡、污损信阳毛尖防伪溯源专用标识;
(三)包装销售信阳毛尖茶应当加贴而未在包装显著位置加贴信阳毛尖防伪溯源专用标识;
(四)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信阳毛尖茶未在产品介绍页面显著位置予以明示信阳毛尖防伪溯源专用标识。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伪造、擅自制造信阳毛尖防伪溯源专用标识;
(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信阳毛尖防伪溯源专用标识;
(三)为伪造、擅自制造信阳毛尖防伪溯源专用标识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帮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伪造、擅自制造的信阳毛尖防伪溯源专用标识及工具,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信阳毛尖茶生产经营者侵害其权益,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处理。
第四十六条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信阳毛尖茶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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